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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外商投資審批工作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和國務院關於推進行政審批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精神要求,立足擴大內需保持我國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商務部決定繼續深化外資審批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擴大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外資審批管理許可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提前解除監管的審批許可,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內分公司(專項規定明確需審批的除外)改為備案管理,由企業向註冊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直接辦理備案手續。

二、原在商務部審核許可權內的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含股份公司)設立、增資、合同/章程及其變更事項,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瀋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外分支機搆的,由企業註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並應徵得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書面同意。

三、參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相關規定,現有外商投資汽車、農用運輸車和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因擴大同類別產品生產能力和增加品種(包括異地新建同類別產品的非獨立法人生產單位)增資的、現有外商投資摩托車生產企業擴大摩托車及其發動機生產能力增資的、現有外商投資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零部件生產企業擴大零部件生產能力而增資的、外商投資新設摩托車生產企業或新設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零部件生產企業的,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前,地方人民政府相應部門應完成專案核准或備案手續。

四、經商務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除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額以上增資事項和控股權由中方向外方發生轉移的股權轉讓事項外,其他變更事項均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審核。


五、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並購境內企業的,鼓勵類、允許類並購交易額1億美元及以下、限制類交易額5000萬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工商、稅務、外匯等相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審核。如境內企業為上市公司的,應徵得證監會同意;境內企業為國有企業或涉及國有資產的,應按相關規定辦理並征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涉及反壟斷審查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六、外商投資有專項規定的行業、特定產業政策、宏觀調控行業繼續按現行規定辦理(商務部專項下文授權或委託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的除外)。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仍按有關規定報商務部審批。

七、以上由商務部調整至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的外商投資事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審核,批准同時即在“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中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備案表》和《限額以上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備案表》(見附件),與批准檔、批准證書(影本)一併上報商務部(外資司)備案。

八、商務部此前下放至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批管理事項,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亦享有同等審批管理許可權。


九、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應按照原外經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發放工作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儘快建立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和“全國外商投資企業網上聯合年檢系統”,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培訓、驗收合格後,報商務部(外資司)備案,為審批許可權下放至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創造條件。

資訊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