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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最終成果體現,具有法定證明效力。註冊會計師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並出具的審計報告,對於各方面的關係人來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審計報告的定義

    審計報告是指註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在實施了必要審計程序後出具的,用於對被審計單位年度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這裡涉及的被審計 單位包括負責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最終成果體現,具有法定證明效力。註冊會計 師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並出具的審計報告,對於各方面的關係人來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審計報告的性質

1.    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情況的全面總結匯報。說明審計工作的結果註冊會計師審計目標的實現途徑是實施審計程序,而審計目標的實現結果是通過審計報告來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委託方的最終要求,也反映審計方完成任務的工作質量,同時也是對被審事項的評價和結論的集中體現。 

2.    審計報告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性文件。
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行為是依法進行的,審計結果按照法律的規定既要對委託人負責,還要對其他相關的關係人負責。審計報告本身要對被審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 性和會計處理方法一致性表示意見,各方面關係人以這種具有鑑證作用的意見為基礎,使用會計報表進行決策。因此,在審計報告中的審計意見必須具有信服力、公 正性和嚴肅性,具備法律效力,否則,委託人和各方面的關係人就無需使用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法定效力體現在各方面關係人使用審計報告的過程中。 

3.    審計報告是一種公開的信息報告。
作為信息報告的一種,審計報告不僅可以被審計委託人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按規定範圍使用,而且相關的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財政部門、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和社會公眾等都可以使用審計報告,並從中獲得對有關項目公允反映程度的公正信息。
  

審計報告的作用

1.   鑑證作用
註冊會計師是以超然獨立第三者的身份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所反映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是否合法、公允和一致發表自己的意見,這種客觀意見得到政府及其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可,客觀上起到了鑑證作用。 

2.   保護作用
註冊會計師出具不同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以提高或者降低會計報表使用者對會計報表的信賴程度,能夠有效地保護被審計單位的財產、債權人和股東的權益以及企業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3.   證明作用
註冊會計師通過簽發審計報告,可以證明(或表明)審計工作的完成質量和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可以證明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是 否以審計證據為依據發表審計意見,發表的意見是否客觀和真實,同時通過審計報告還可以證明註冊會計師審計責任履行情況。 

 

審計報告的內容

中國獨立審計準則在吸收和借鑒國際審計準則、美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的基礎上,規定了一個較為合理、較為科學、較為嚴謹的審計報告內容。 

1.    標題
關於審計報告的標題,在世界各國范圍內叫法很多,如註冊會計師的報告、註冊會計師意見等等。在我國,按《獨立審計準則第7——審計報告》的規定,審計報告的標題統一規範為審計報告 

2.    收件人
指審計業務的委託人。審計報告應載明收件人的全稱。如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簡寫為四川長虹公司,另外,收件人的全稱應由註冊會計師手書或計算機打印,而不能以蓋上收件人行政公章來代替,因為這是公文的基本要求。 

3.    範圍段
審計報告的範圍段中應說明以下內容:
1.
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名稱、反映的日期或期間
2.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
3.
審計依據
4.
已實施的審計程序

 

審計報告的分類

1.    按照審計工作範圍和性質可以分為標準審計報告和非標準審計報告

2.    按照審計報告使用目的可以分為公佈目的審計報告和非公佈目的審計報告公佈目的審計報告是指用於向被審計單位的所有者、投資者或債權人等非特定性質利害關係者公佈的審計報告,這種審計報告必須附送會計報表。通常,標準審計報 告是用於對外公佈的審計報告。非公佈目的審計報告是指用於向經營者、合併或業務轉讓的關係人、提供信用的金融機構等具有特定目的關係人分發的審計報告。註 冊會計師提供這類審計報告通常是應委託人具有特定目的而出具的,如會計報表某些特定項目、經營管理、合併或業務轉讓、融通資金等目的審計。 

3.    按照審計報告的詳略程度可以分為簡式審計報告和詳式審計報告
簡式審計報告,顧名思義,是內容和格式簡明扼要的審計報告,包括註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審計後出具的各類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這類審計報告記載的內容是法令 或審計準則規定的,而且用以表述的文字是眾皆通曉的,因此,要求它必須簡明扼要,並具有大體的標準格式。詳式審計報告,是指註冊會計師由於對所有重要的經 濟業務和情況都必須做詳細、具體的分析和說明而出具的審計報告。詳式審計報告因為說明的內容豐富,程度不一,因此,很難做出統一措辭或基本統一措辭的要 求,不具有標準格式的特點。如對被審計單位經營管理和經濟效益審計出具的報告,決非註冊會計師三言兩語就能說清楚的,有的多達數万字,甚至數十萬字,加上 附件資料,這些審計報告內容之多、言辭之多足可以同一本審計理論或實務的專著媲美。 

4.    按審計報告的格式可分為文字說明式審計報告與表格式審計報告文字
說明式審計報告是最常見的格式形式,絕大多數審計報告均採用這一格式。表格式審計報告是以表格為主體格式的審計報告。這類審計報告並不多見,而且也不是人們觀念中想像的通篇均是表格,因為它或多或少還需要配以一定的文字進行說明,純粹的表格式審計報告並不存在。

 

審計報告的編制要求

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目的就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致性發表審計意見,為社會提供經濟鑑證服務。註冊會計師編制和簽發審計報告應圍繞這一目的,做到要素完備、意見準確、證據充分、內容合法。 

1.   要素完備
指註冊會計師編制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齊全,缺一不可。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標題、收件人、範圍段、意見段、註冊會計師簽名和會計師事務所簽章、報告日 期。每一個要素都有其特定的含義和獨到的作用,如果缺少其中之一,審計報告也就失去了它的意義,同時也將影響審計報告所提供的信息質量。 

2.   意見準確
指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應真實地反映審計的情況,通過審計報告將審計意見確切地傳達給報告使用者。通常,註冊會計師準確發表意見依靠下面兩條途徑共同實 現,第一是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實施階段要對被審會計報表真實情況取得充分適當的證據,並正確理解和評價被審事項;第二是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階段正確地把審 計意見表述在審計報告中,表述審計意見有三點要求:註冊會計師應準確地選擇審計意見類型;準確地使用說明段;規範地運用審計報告準則規定的專業術 語。 

3.   證據充分
指註冊會計師所取得的審計證據足以支持審計意見。取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是減少審計風險的前提,否則的話,審計報告及其所反映的意見猶如空中樓閣。 

4.   內容合法
指註冊會計師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