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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司


 越南位於中南半島東部,國土面積33萬1,690平方公里,海岸線長達3,260公里,氣候越南屬於熱帶季風氣候,濕度在80%左右。人口結構至2011 年,越南人口共8,784萬

(1)首都及重要城市河內(首都)、胡志明市、海防、峴港及芹苴。
(2)主要出口產品:紡織暨成衣品、原油、電話及其零件、鞋類、水產品美、電腦及電子產品及零配件、機械設備及零組件、木材及木製品、稻米、橡膠、咖啡、運輸工具及其零件。
(3)主要進口產品:機械設備及零組件、各種汽油、布料、塑料、紡織成衣皮革暨鞋類原物料、化學品、化學製品、飼料及其生產原料。

 

一、投資方式

投資方式包括:100%外資、100%越資、合資、以商業合作合約(business cooperation contract)、BOT合約、BTO合約、BT合約等方式投資;購買股份;購併。

 

二、設立之公司型態

越南外資企業之權利,經營自決,自行選擇經營行業、經營範圍、經營模式、投資形式、拓展產業經營規模、 獲得政府獎勵和優惠、創造順利條件、提供產品及公共服務設施等待遇。自行開發市場、客戶以及締結合約、經營進出口貿易、按照經營需要僱用員工、自行決定經營業務及內部關係、佔有、使用以及決定企業資產、拒絕提法律規定以外力量來源供應之一切要求、依法直接或通過授權代表人參加訴訟…等。公司型態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兩合公司無限責任公司。 (法源:越南投資法施行細則第7條)

 

三、投資優惠產業項目

生產新品種材料、新能源;生產高科技、生物科技及資訊科產品;機械製造。農、林及漁產之養殖及加工、製鹽;人工種苗、植物及畜牧新種苗之培育。使用高科技及現代科技;保護生態環境;研究、開發及創造高科技。營造及發展基礎設施工程、重大投資案及大規模投資案。發展教育、培訓、醫療、體育體操及民族文化事業。(法源:越南投資法第27條)

 

四、限制投資及禁止投資之產業項目

影響國防、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全秩序的產業;財政金融產業;影響大眾健康的產業;文化、新聞、媒體及出版;休閒服務業;經營不動產;考察、尋覓、探勘及開採天然資源;生態環境;發展教育訓練事業;自國外輸入越南毒廢棄物之處理;生產各種毒害化學品或屬國際公約禁止使用毒害因素之計畫。規定禁止投資之產業項目清單及限制投資產業項目清單,係適用於外國投資業者。(法源:越南投資法第29條、越南投資法施行細則第23條)

 

五、企業所得稅之優惠業項目

新投資事業由於投資之產業別、所在地區(省、市、縣)、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經濟特區、高科技園區)內或非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經濟特區、高科技園區)及聘僱人數不同適用不同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減免優惠
新投資事業由於投資之特別貧困地區、經濟特區、高科技園區或投資項目為高科技、科技研究、技術發展、國家重要基礎設施、軟體加工、培訓教育、職訓、衛生、文化、體育、環境等領域,投資者可享有自獲利起4年內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續9年減半之優惠。(參閱新公佈之越南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14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新投資事業由於投資之貧困地區,投資者可享有自獲利起2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續4年減半之優惠。

 

六、應備文件:

外國廠商投資越南經營之投資或營業註冊文件, 註冊手續、註冊前題以及註冊營業內容按照本法案及越南投資法規定辦理。

  1. 企業名稱
  2. 企業總辦公處所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以及電子信件地址。
  3. 明確經營項目
  4. 經營須具備法定資金設計之產業之企業法定資本額
  5. 有限責任公司及聯名公司每名成員董事之入股資金額: 創始股東持股數額、股票種類、股票面值以及每類有權出售股票之全部數量。
  6. 公司負責人姓名、簽名、戶籍登記地址、國籍、國民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或其他個人合法文件;
  7. 一成員制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人之姓名、簽名、戶籍登記地址、國籍、國民身份證或護照或其他個人合法文件;
  8. 兩名成員董事以上有限責任公司之創始成員董事或其授權代表人之姓名、簽名、戶籍登記地址、國籍、國民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或其他個人合法文件;
  9. 股份公司創始股東或其授權代表人之姓名、簽名、戶籍登記地址、國籍、國民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或其他個人合法文件; 聯名公司成員董事之姓名、簽名、戶籍登記地址、國籍、國民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或其他個人合法文件。
  10. 公司章程條款內容

 

七、投資越南公司詞彙定義解釋:

  1. 企業是指有名稱、資產、固定辦公處所以及依法請註冊,並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之經濟組織。
  2. 所謂營運係指以營利為目,持續所有經營流程,從生產製造至產品上市銷售或提供服務等。
  3. 資金入股係指將資產過戶至公司名下以成為公司單一所有權人或共同所有權人。入股資金可以是越南錢幣、可自由兌換外幣、黃金、土地使用權狀、智財權狀、技術、專利權以及其他列明於公司章程條款之資產,由公司董事成員挹注入股成為公司名下資產。
  4. 入股資金額乃公司單一有權人或共同所有權人所投入公司章程資本之資金比例。
  5. 章程資金乃公司成員董事或股東投入之資金,且確切列入公司章程條款內。
  6. 法定資金乃法律規定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
  7. 公司創始成員董事乃資金入股、參與公司之設立、並簽署公司原始章程條款者。
  8. 公司聯名成員股東以本身全部財產履行公司義務之公司成員股東。
  9. 企業負責人、無限責任企業經理、兩合公司之兩合成員董事、公司董事會董事長、公司董監事會成員董事及監察人、公司總經理或經理或公司章程條款規定之其他企管職銜。
  10. 授權代表乃指獲公司成員董事或股東係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等法人組織按照本法案規定, 以書面授權履行渠等在公司的各種權限者。
  11. 公司若類屬下列情況之一, 視為其他公司之母公司:
    a. 掌握該公司章程資本50%以上或該公司普通上市股份50%以上者;
    b. 有權直接或間接委任派半數或全部該公司董監事會成員董事、公司經理或總經理。
    c. 有權決定公司章程條款增修事宜;
  12. 企業之國籍乃企業成立與營業註冊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籍。
  13. 企業長駐地址乃該法人總辦公處所註冊所在地 ; 係個人向企業登記以為聯絡地址、戶籍註冊長駐地址、或辦室地址或其他用途之地址。